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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招標、限制性招標、選擇性招標,一次看懂差別

政府標案的招標方式依採購法分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限制性招標三種,還有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等常見型態。本文用比較表帶你看懂法定要件、差別與適合情境。

台灣標案通編輯部閱讀約 8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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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開本文重點
  1. 招標方式為什麼要分三種?
  2. 公開招標:最常見、最透明
  3. 選擇性招標:先審資格,再邀投標
  4. 限制性招標:不經公告,比價或議價
  5. 三種招標方式比較
  6. 這些常見型態怎麼看?
  7. 對廠商的意義:方式不同,策略不同
  8. 常見問題

在政府電子採購網上找案時,你會看到每一則公告都標了「招標方式」。這不只是名詞——不同招標方式,決定了誰能投、要跟幾家競爭、用什麼流程決標。搞懂三種招標方式,才知道哪些案子輪得到你、該怎麼準備。

三種招標方式的分野

公開招標

以公告邀請不特定廠商投標,公告金額以上的採購原則上採這一種。

選擇性招標

先公告辦理資格預先審查,建立合格廠商名單後再邀名單內廠商投標。

限制性招標

不經公告直接邀請比價或議價,須符合採購法第 22 條列舉的法定情形。

招標方式為什麼要分三種?

依《政府採購法》第 18 條,採購招標方式分為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及限制性招標三種。第 19 條進一步規定,公告金額以上的採購,除依第 20 條、第 22 條辦理者外,應公開招標。也就是說:公開招標是常態,另外兩種是符合法定要件才能用的例外。

公開招標:最常見、最透明

公開招標是以公告方式邀請不特定廠商來投標。只要符合招標文件載明的資格,任何廠商都能領標、投標,投標家數不設上限。這是最公開、競爭最充分的方式,也是新手最常遇到的類型。原則上須有三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才能開標決標(第二次招標得不受此限)。想了解完整投標步驟,可參考 政府標案怎麼投?完整投標流程

選擇性招標:先審資格,再邀投標

選擇性招標同樣會公告,但多了一道關卡:機關先辦理資格預先審查,建立合格廠商名單後,再邀請名單內的廠商投標。依第 20 條,它適用於經常性採購、投標文件審查須費時長久、廠商準備投標須高額費用、廠商資格條件複雜,或研究發展事項等情形。對廠商來說,重點是要先通過資格審查、進入名單,之後才有受邀投標的機會。

限制性招標:不經公告,比價或議價

限制性招標不經公告程序,由機關直接邀請廠商——邀二家以上比價,或僅邀一家議價。它必須符合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列舉的情形才能採用,例如公開招標無廠商投標、專屬權利或獨家供應、緊急事故、原有採購的後續維修或擴充、專業服務經公開客觀評選為優勝者、藝文採購等。因為少了公開競爭,法規對它的適用條件把關較嚴。

三種招標方式比較

一張表看懂差別
招標方式法源廠商家數適合情境
公開招標第 18、19 條不限,符合資格皆可投規格明確、競爭充分的一般採購
選擇性招標第 18、20 條限通過資格預先審查、進入名單者經常性、審查費時或資格複雜的採購
限制性招標第 18、22 條一家議價,或二家以上比價獨家、緊急,或經公開評選後議價

這些常見型態怎麼看?

實務上在採購網會看到幾種名稱,其實是上面三類的延伸或未達公告金額的辦理方式:

  •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依第 49 條,未達公告金額但逾其十分之一(即 15 萬至 150 萬之間)的採購,除第 22 條第 1 項各款情形外,得公開取得三家以上廠商的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擇符合需要者辦理比價或議價。門檻通常較低,是新手累積得標紀錄的好切點。
  • 經公開評選之限制性招標:勞務、專業服務類常見。依第 22 條第 1 項第 9 款等規定,先公開客觀評選出優勝廠商,再以限制性招標與其議價,這類案子多半要寫 服務建議書
  • 選擇性招標(建立合格廠商名單):一次審查、多次邀標,適合會反覆採購的機關。

對廠商的意義:方式不同,策略不同

招標方式會直接影響你的準備方向。公開招標競爭者多,價格與資格齊全度是關鍵;選擇性招標要先卡進合格名單,資格文件要提早備妥;經評選的限制性招標比的是企劃與簡報,勝負在內容而非只看價格。搞清楚案子屬於哪一種,再決定值不值得投、怎麼投,才不會白費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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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限制性招標是不是內定、綁標?

不必然。限制性招標須符合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列舉的法定情形才能採用,且其中經公開評選、公開徵求的類型仍有公開競爭的過程。它是法律允許的正當方式,重點在機關有無依規定辦理;若認為個案有不當限制競爭,可依第 75 條在期限內提出異議。

Q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算哪一種招標方式?

它是第 49 條針對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的辦理方式,帶有公告、取得三家以上報價的性質。對廠商而言門檻通常較低、流程較簡便,很適合第一次投標的公司練手。

Q招標方式會影響決標方式嗎?

兩者是不同概念。招標方式(第 18 條)決定「誰能投、怎麼邀」,決標原則(第 52 條)決定「怎麼選出得標者」。同一種招標方式可能搭配最低標或最有利標,詳見 最低標 vs 最有利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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