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臺北醫院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具公司登記,具商業登記,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與本採購案有關之登記或設立證明)。如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上開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依經濟部公告,投標廠商如以營利事業登記證作為資格證明文件,而無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者,視為資格不符 2.廠商納稅之證明3.投標廠商聲明書4.販賣業或製造業醫療器材商許可執照5.公會會員證【依據醫療器材管理法第13條第5項規定略以,醫療器材商,應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之規定加入同業工會】6.押標金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