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具公司登記,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一)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至少符合下列任一營業項目綜合營造業(營業代碼:E101011)、土木包工業(營業代碼:E102011)、室內裝潢業(營業代碼:E801010)、室內裝修業(營業代碼:E801060)、其他工程業(營業代碼:EZ99990)(廠商所營事業之登記,如載明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者,視為包括該特定營業項目)。其設立之證明文件,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資料代之。 (二) 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