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文化局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具公司登記,具商業登記,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一) 基本資格: 凡政府主管機關登記合格之土木包工業(E102011)或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E101011),且非屬拒絕往來廠商(無政府採購法第103條規定不良情形者)。 (二) 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1) 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註: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https://gcis.nat.gov.tw/mainNew/)查無資料者,請另附統一編號編配通知書,或依機關通知提供。 (2) 土木包工業登記證或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登記證或專業營造業登記證。 註:有效期限內之各該行業登記證或營業許可證明(或營業執照)。 (3) 當年度公會會員證明。